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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創業板改革並試點註冊制的相關規則,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別推出創業板改革系列解讀文章。本文繼續為您介紹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規則的相關要求,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1.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哪些情形,可以向深交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嗎?主要流程是什麼?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請主動終止其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3)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4)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併或者吸收合併,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註銷;
(5)上市公司以終止公司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6)上市公司股東以終止公司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7)上市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佈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8)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上市公司依據規定向深交所申請其終止上市的,深交所將在受理申請後進行審議,並作出是否同意公司終止上市申請的決定。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深交所關於終止其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終止上市公告。公司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在公司公告終止上市決定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予以摘牌,公司終止上市。
2.創業板上市公司主動終止上市的,如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創業板上市公司申請主動終止上市的,應披露主動終止上市預案並說明公司終止上市原因、終止上市方式、終止上市後經營發展計劃、併購重組安排、股份轉讓安排、異議股東保護措施,以及公司董事會關於主動終止上市對公司長遠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的影響分析等相關內容。
深交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終止上市的申請進行審議,重點從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在審查上市公司決策程序合規性的基礎上,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主動終止上市、且法人主體資格將存續的公司,公司及相關各方應當對公司終止上市後轉讓或交易、異議股東保護措施作出具體安排,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佈,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並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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